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管理及推进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补充,协会团体标准包括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第四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区各会员单位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编制、技术审查、征求意见、审核、批准、发布。

()立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由协会编制下达,全区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填写“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协会也可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建议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立项审查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标准化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报备案,如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立项。

()起草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可由牵头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制定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共同负责团体标准起草工作。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办法,其中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符合《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有关办法(见附件二)

()征求意见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及相关附件报送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协会通过网上公示或征求意见函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协调,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

()技术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收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四)分析研究,并对团体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协会应组织标准化专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团体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见附件五)及《团体标准审定纪要》(见附件六),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上报协会理事会审核。

()批准发布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先将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发送协会理事审阅,然后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会议采用表决方式批准团体标准,超过半数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的即为批准。对理事会表决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进行公告发布,并在协会官网上公布团体标准。

()复审对审核未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按照理事会的审查要求进行修改,团体标准修改稿完成后由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复审,复审程序与立项审查程序相同,复审未通过的,该团体标准项目即为撤销。

()期限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期限

一般为12年,超过2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归档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结构和起草规则》的办法执行;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如下:

20231号标准为:T/NMAAA.0001-2023

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标准制定牵头起草人和牵头起草单位所有,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由协会负责。

第九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自我承诺声明和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团体标准相关信息,并承诺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供全区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使用,收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全区各会员单位应积极推动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协会视情况对社团标准的制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列入协会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三条   协会视情况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十四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视情况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和监督的相关办法,严格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充分发挥团体标准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行为、提升鉴定评估服务质量的作用,促进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全面快速发展,为内蒙古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办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